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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建国:关于科技成果转换率的认识偏差及建议
齐建国:关于科技成果转换率的认识偏差及建议

2015年11月06日




齐建国,男,1957年7月出生,河北迁西人。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循环经济重点实验室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数量经济学会常务副理事长,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副会长,中国软科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理事,重庆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名誉院长,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是提升科技对经济支撑作用、化解“科技经济两张皮”难题、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关键所在。由于不同群体对“科技成果转化及转化率”的理解和认识存在较大偏差,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国内各界有着不同的判断。

一、科技成果转化及转化率存在认识偏差并导致不同判断

对于科技成果转化及转化率,国内各界在认识上的偏差突出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将科学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两类活动所取得的成果统称为“科技成果”,并试图考察所有“科技成果”的转化情况。科学研究和技术研究与开发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研究活动。科学研究虽然能为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提供理论支撑,但不会直接转化为经济效益和社会生产力;而技术开发与研究则直接面向经济社会现实需求,能够直接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因此,对于经济发展有着直接现实意义的是“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的转化问题,而非所有科技成果。

二是习惯采用“论文发表数”和“专利申请数”计算科技成果数量。首先,论文发表数是科学研究成果的重要体现,但不是全部。同样,专利申请数也不能全面反映技术成果。其次,在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的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中,只有一部分申请了专利;而且国内专利申请中发明专利只占四分之一强(2011年为27.63%),其余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严格来说还不属于技术研究的成果。因此,用发表论文数和专利申请数来描述科学技术成果数量既不科学,也不恰当。

三是采用“专利应用比例”来衡量科技成果转化率。首先,“专利应用比例”不具备描述科技成果转化率的本质性功能。因为一方面,专利既不能涵盖全部科技成果,另一方面,专利又包括了大量非科技成果。其次,被批准的专利中有很大一部分(2012年超过50%)是企业申请的。企业专利有无被购买应用,仅涉及技术成果的扩散程度,并不涉及成果是否转化。第三,我们很难获得专利应用比例的数据。专利购买者并不需要通过专利管理机构便能购买专利,因此,我们也很难从专利管理部门等官方渠道获得专利应用比例的数据。第四,专利盗版的情况大量存在。由于专利盗版本质上也是技术成果转化的一种形式,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专利盗版的情况大量存在,而我们很难获取专利盗版比例方面的准确信息。

四是将不具备可靠来源和国际可比口径的科技成果转化率进行所谓国际比较。根据我们对OECD国家情况的比较研究,虽然美国、加拿大、英国、欧盟等在评价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了包括专项统计调查在内的大量基础性工作,但至今也未形成一套国际可比的科技成果转化衡量指标体系。目前我国的一些新闻报道中提及的科技成果转化率数据既没有明确界定待转化成果的范围和转化成功的标准,也无法追溯其最初来源。国内有关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批评大多缺乏完善的科学依据,所用数据口径与国外也大相径庭,不具可比性。而且国内很多相关论文引用的数据又都是“据报道”,形成了“以讹传讹”式的话语链。

五是过于强调提高大学及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率。首先,近年来我国技术研究与开发的主体已经从大学和科研院所向企业转换,2011年,R&D经费支出中大学和科研院所所占比重仅在20%左右。其次,很多大学已经把企业需求作为自己研究课题的来源,竭尽全力进行应用技术开发。课题组通过对211大学的问卷调查表明,尽管国家一再强调科技成果转化,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但近5年来,技术成果的商业性转化比例只是略有上升。第三,大学具有多重职能定位,我国多数大学的首要任务是“教书育人”。很多教师也没有在企业一线进行技术研究与开发的经历,指望他们针对企业去研究开发产业化的生产技术并不现实。针对211大学的调查表明,有近50%被调查大学的科技成果中非应用性成果比例超过60%。过度强调提升大学或基础性科研机构研究应用型生产技术,可能会分散他们从事基础研究和教学的精力。

二、科技成果转化及转化率认识偏差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一是相对集中的科技行政管理体制形成了将科学成果和技术成果合二为一的习惯。长期以来,我国的科学工作和技术工作基本都是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和协调,科学成果和技术成果也被统称为科技成果,形成一个特有概念。在这个概念引导下,社会各界普遍习惯将科学成果和技术成果捆绑在一起谈转化率。

二是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后,在缺乏配套调查统计体系情况下,论文发表数和专利申请数成为最容易获取的替代数据。科技体制改革和专利制度实施以后,科技课题来源的多样化和市场化导致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无法通过传统的“鉴定”方式获知科技成果的准确信息。与此同时,我们也没有建立起与新体制相配套的科技统计调查制度对科技成果进行准确统计。在得不到准确数据信息的情况下,很多部门和学者转而采用相对容易获得的论文发表数和专利申请数来描述科技成果数量。

三是创新国家战略实施以来,专利数成为有关部门考核地方科技进步和创新的主要指标之一。这既是专利数、专利应用比例被用来衡量科技成果及其转化率的政策背景,也成为专利应用比例难以反映科技成果转化真实情况的重要原因。目前,不论是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相关资质,还是大学、科研院所评定职称,专利授予数量都是重要的考核指标。2001-2011年间,专利申请量从20万件上升到160万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增长了10倍,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增长了58倍。专利申请和授予数量的高速增长,一方面表明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数量增长很快;但另一方面,大量根本就没有实际应用价值的垃圾专利鱼目混珠,推动了专利总数的快速增加,并导致专利应用比例产生较为严重的系统性低估,进而更加难以客观反映科技成果转化的现实情况。

四是过度追求提高大学、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率的目标。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大学和科研院所是科研工作的承担者和科技成果的主要来源;即使在科技体制转型时期,大学和科研院所在科研工作和科技成果方面仍占据主导地位。在很多地方,将大学和科研院所仍看作是科技成果主要来源的观念并未得到纠正和扭转。而20世纪90年代科技体制转型时期大学、科研院所与产业界相脱节的事实又曾招致多方批评和诟病。因此,人们很容易将“经济科技两张皮”归咎于大学、科研院所成果转化不力。

三、纠正认识偏差,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建议

讨论科技成果转化率,首先必须正确认识、科学定义与评价科技成果,然后建立完整的科技成果及应用转化的统计体系,运用科学可靠的指标进行描述,否则可能得到荒谬的结论,进而误导决策。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调整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提法,取消把专利应用比例作为衡量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指标的做法,以避免出现误导。

一是国家科技创新工作相关的各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家统计局,共同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统计调查。通过专项统计调查方案的设计,对转化成果的范围、转化标志及形式等给予明确界定;通过专项统计调查活动的定期组织和实施,获取科技成果转化的准确信息,为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提供可靠依据。

二是科学区分科学成果转化和技术成果转化两者的差异。在界定科技成果范围、转化标准时,不再考核科学成果的转化;对技术成果转化的考核和评估,其范围也应仅限于公立大学、国家科研机构和其他机构所承担的公益性资助项目和应用性技术成果的商业性转化项目。

三是改进现有的专利考核体制,建立发明专利应用情况跟踪抽样调查制度。将资质认定、职称评定以及各种奖励机制中的专利成果计算范围限定于发明专利,而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则不再列入考核范围;并由国家专利局会同国家统计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发明专利应用情况跟踪抽样调查制度。

四是对大学和科研院所的职能进行合理定位,弱化对其成果应用转化方面的期望和要求。对于科学成果,仅考核其成果数量,不再做应用转化方面的考核;对于技术成果则应构建包括专利、授权、衍生公司等在内的指标体系,以便作出更为客观全面的评价。